自己没有钱,但为了帮助朋友,就套取信用卡资金后转借给朋友,由此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呢?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原、被告之间的纠纷。
案情
马某和韩某在同一家公司上班,也是多年的好友。自2021年底开始,韩某以家中生意周转、家人生病为由,陆续从马某处借款共计9万余元。马某通过套取信用卡资金的方式向韩某提供借款本金,并约定由韩某负责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偿还一定的“人情费”。双方结算钱款后,由韩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时间,然而到了还款日期,韩某却未能按时偿还,马某遂将其诉至法院。
【资料图】
法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马某出借的资金是通过信用卡套现获取的,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给韩某。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韩某,确认其与原告约定由其按期偿还信用卡产生的利息与借款本金,但对借条中双方约定的“人情费”和延期还款损失2万余元并不认可。法官及时安排调解,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解释二人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原告马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故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综合考虑案情后,法官提出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扣除借条中的“人情费”和延期还款损失2万余元,韩某须按期偿还欠付本金及利息,这起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说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它通过非法手段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较高取现成本,越过银行的防范门槛。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虽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此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但出借人却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取高额利息收益。本案中,韩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等向马某借款,马某通过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向韩某提供借款本金,并约定由韩某负责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及利息,此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视为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原标题:《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 法院:合同无效》
标签: